2003年,姜某来到某市某美容院做隆胸,但后没两天,姜某就出现了持续发烧的不适症状,而且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,刀口留下的疤痕也开始发生粘连。
姜某找到美容院讨说法。美容院答应出资为姜某进行治疗。2003年8月,姜某拿着美容院给的20000元到北京医院治病。期间,姜某因隆胸失败只能休病假领病休工资,月收入由原来的5600余元降到了500元。
回家后,越想越生气的姜某将美容院告上了法院,并要求美容院返还费、赔偿损失,还有去北京医院的手术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为姜某做的美容院只有生活美容资质而无医疗美容资质,实施隆胸超出了它的经营范围,而且为姜某做隆胸术的操作人也不具备资格,无行医执照,做此项违背了国家有关规定。注入到姜某体内的隆胸材料的产品型号及质量不明,不能否定对姜某的身体无损害。姜某后的胸部,没有正常女性乳房的大小和形态,疤痕粘连,构成了九级伤残,幸好姜某自费去北京治疗,但还是给姜某带来了心理和生理上的影响,要求美容院赔偿受害人,法院于是做出上述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