崔女士到田某的美容美发店做祛眼袋手术,却因感染而致左眼失明。日前,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决崔女士获得赔偿10万元。
崔女士去年4月19日,到田某的美容院做祛眼袋手术。但术后崔女士的左眼出现肿胀,田某为此给她服用了“芬必得”,并将其接到家中注射点滴治疗。但术后第四天,崔女士左眼出现失明症状,田某才将其送到医院治疗。经该院诊断崔女士为“左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、左眼视网膜中央静脉阻塞、双眼视网膜硬化”。后经法医鉴定为7级伤残。
法院审理认为,田某在没有合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为崔女士实施手术,主观上有侵害崔女士身体健康权利的故意,因而对于发生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。而崔女士未对美容院的资质引起足够注意,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,因此作出上述判决。
截至昨天,此案上诉期限已过,崔女士和田某均未提起上诉,判决现已生效。